新版《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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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7-05-31 16:15
物業維修資金“沉睡”,只能存銀行但利息太低,這一直有爭議,今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于投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財產保險”了!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獲悉,最新發布的《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還明確,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每三年調整一次,同時規定了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三個事項應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此外,規定使用維修資金費用預算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當實行審價。此次出臺的《辦法》共計5章58條,可謂亮點多多。
亮點一 以小成本保障物業維修
《辦法》明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于投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財產保險”。當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時,只要在投保范圍內就可以使用保險資金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帶來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花小錢辦大事”的效果。
《辦法》規定,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三個事項應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
亮點二 明確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辦法》明確,“根據本市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確定、公布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標準,并每三年調整一次”。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向業主銷售房屋、車位前,全額代交所有擬銷售房屋、車位的首期維修資金;銷售房屋、車位時再向買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維修資金。該制度可以有效解決自留物業的建設單位和部分小業主欠交維修資金的問題。在需要使用維修資金時,可以有效維護已交存維修資金業主的利益。
亮點三 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需續交
《辦法》明確,應交但未交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樓宇中應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足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應交但未交維修資金,或者交存的維修資金已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樓宇中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足額交存。房屋分戶賬中的資金應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對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以及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樓宇,由業主大會決定續交、補建方案或者制定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明確交存標準和交存時限,業主應當及時、足額將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亮點四 明確業主需分攤維修資金的比例
《辦法》明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約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方式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有權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使用維修資金涉及建設單位尚未售出的物業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負責承擔相應分攤費用。
亮點五 七種緊急情況直接使用維修資金
《辦法》明確,發生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故障,屋面、外墻滲漏,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排水設施堵塞、爆裂,以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七種緊急情況時,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立即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符合上述七種緊急情況的,不用通過“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由組織實施單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部門提出使用維修資金的申請。